-+

<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正文内容

        最佳娱乐365bet_365国际网站_bt365手机备用网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制度(试行)

        作者:最佳娱乐365bet_365国际网站_bt365手机备用网址行政审批服务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20-04-03 08: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为确保我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促进我局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和“此件不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第二条  在公文认定公开属性前,负责公文制作的科室应当对公文类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其他关联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备忘录等。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三)联合发文,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四)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公文制作科室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单位、拟稿科室提出,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对提出“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的须注明理由。分管领导对拟稿科室或基层单位提出的公文公开属性进行复核,公文签发人最终确定该公文公开属性。拟稿人、拟稿单位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在送领导审批前,应征求局政办科意见,再报分管领导审核。未标识公开属性的或标识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未说明理由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科室。
                第六条   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科将根据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定期将局机关印发的公开发布公文的电子件在市审批局网站对外公开发布。公文主办科室应将电子件及时提供给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进行对外公开发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