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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专用车辆《道路运输证》

        作者:审批二科 来源:审批二科 发布日期:2021-04-30 09:59

        注销专用车辆《道路运输证》  2021

        实施日期

        2020年1月3日

        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目录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事项名称

        注销专用车辆《道路运输证》

        设定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应当向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核实后,依据其有关车辆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实施机关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机构

        审批二科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办理事项不收费

        通办范围

        无特殊说明

        办理地点

        最佳娱乐365bet_365国际网站_bt365手机备用网址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7月1日至8月31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进度查询

        查询电话: 0915-2390050;查询网址:http://portal.dzcamp.com/#/home

        常见问题

        1、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咨询、办理进程查询和投诉;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先进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用签字笔填写的表格内容及签字,字迹工整、清晰;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咨询途径

        0915-2390050

        投诉途径

        电话投诉:0915-12345;网上投诉:http://portal.dzcamp.com/#/home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份数

        原件规格

        复印件份数

        复印件特殊要求

        来源渠道

        填写说明

        1

        《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原件

        原件

        1

        0

        样表下载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3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1

        申请人自备

        4

        车辆交易发票复印件(车辆转籍或过户的)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5

        车辆报废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0

        1

        申请人自备

        6

        《道路运输证》正、副本

        原件

        1

        0

        申请人自备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网上申请形式

        原件预审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预约办理地址

        办理流程

        申请 > 受理 > 审核 > 注销

        受理条件

        关于修订年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应当向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核实后,依据其有关车辆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配发《道路运输证》。

        办理结果

        结果类型

        收回原证件

        结果名称

        收回原证件

        年审或年检

         无

        年审次数

         无

        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送达人或送达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专区

        附件:道路运输证申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