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保留清单 | |||||||||
序号 |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实施层级 | 实施对象 | 公告媒体 | 费用承担主体 | 保留理由 | 备注 |
1 | 公司减资 |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减资,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登记机关 | 全国 | 法人 | 报纸 | 法人 | 现行《公司法》明文规定。 | |
2 | 公司分立 | 根据《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分立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登记机关 | 全国 | 法人 | 报纸 | 法人 | 现行《公司法》明文规定。 | |
3 | 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办 |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 登记机关 | 市级 | 医疗机构 | 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 | 医疗机构 | 法规要求 | |
4 | 遗失补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报与办理 |
1.《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陕商发〔2018〕53号)第四十条 遗失补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申报与办理。(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遗失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及时在省辖市级以上主要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1 个月后向所在县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验资格审批有关事项的函》(陕商函〔2020〕74号)二、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三)审批依据。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各项审批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现场核查、审批期限、监督管理等事项,对照相关部门职能,暂参照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商发(2018)53 号,以下简称陕商发〔2018)53 号文)、省商务厅等7 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便利加油站建设的意见》(陕商发〔2019〕24 号)和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 13 号)、商务部令(2019 年第1号)精神办理。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 号) 12.规范零售审批。各地在未出台当地审批管理规定之前,可参照此前审批条件执行。 陕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登记机关 | 市级 | 企业 | 省辖市级以上主要报刊登 | 企业 | 法规要求 | |
5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局令第30号) 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
登记机关 | 市级 | 企业 |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 | 企业 | 法规要求 |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1999年12月28日 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 登记机关 | 市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公开发行的报刊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法规要求 | |
联系人及电话:市审批局 2392378 | |||||||||
备注:1.设定依据必须详细到具体条款。 2.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3.费用承担主体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或实施部门等(按实际情况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