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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层次 |
市级 |
行使主体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审批一科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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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予以修改)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附件2第5项“项目名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实施机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处理决定: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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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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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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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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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0915-2110500 |